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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丁天勇、廖元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丁天勇,廖元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1434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统一信用代码:91513424MA62H09H9D负责人:王大国,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丁天勇,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申请人:廖元兴,女,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与被告丁天勇、廖元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天勇、廖元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德昌县阿月农村合作社单独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丁天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帐户:6210xxxxxxxxxxxxxxx、6217xxxxxxxxxxxxxxx、6221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廖元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账户6217xxxxxxxxxxxxxxx予以冻结,若账户存款不足的,账户存款只准进不准出,冻结金额��138587.37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康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