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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天津滨海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714号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海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达,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王秀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史凡凡书 记 员 庞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