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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胜利支行与金峰、肖均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胜利支行,金峰,肖均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胜利支行(以下简称罗田胜利农行),住所地:罗田县胜利镇上街。负责人:黄胜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军峰,罗田胜利农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峰,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肖均康,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罗田胜利农行与被告金峰、肖均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罗田胜利农行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肖均康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罗田胜利农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胜利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胜利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沁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