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张靖、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张靖,XX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73号之一原告: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金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毅,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靖,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XX,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原天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张靖、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7年3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事由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诉讼。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