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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贾冬琴、贾国祥与戚永良、青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冬琴,贾国祥,戚永良,青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718号原告:贾冬琴,女,197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原告:贾国祥,男,197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萌,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戚永良,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青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曹寺镇后广惠屯村。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东外环十三化建北侧第一精神材料公司3号临街门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盛源街南侧鑫苑西区4-101/20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李彦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玲,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冬琴、贾国祥与被告戚永良、青县宏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区永尚汽车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贾冬琴、贾国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冬琴、贾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原告贾冬琴、贾国祥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