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荣新与陈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新,陈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45号之一原告:陈荣新,男,1975年8月20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祥,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荣新诉被告陈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荣新负担。审 判 长 韦翔龙人民陪审员 成 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安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