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桑培修诉被告皮颜豹、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001号本院审理的原告桑培修诉被告皮颜豹、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