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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桑培修诉被告皮颜豹、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001号本院审理的原告桑培修诉被告皮颜豹、睢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宁陵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