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64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山南基业五金弹簧厂与陈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山南基业五金弹簧厂,陈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64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山南基业五金弹簧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大道街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X183143076。投资人:关卓基。被执行人:陈猛,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石井促进村东滨北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48.13元,其中437.50元已退至【案号(2017)粤0605执4643号】作为该案诉讼费及执行费。本案扣缴本案执行费50元后,已将余款5360.63元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余 美 娟执行员 彭 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