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刑更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谢安永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291号罪犯谢安永,男,1979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阜宁县。现在连云港监狱八监区服刑。罪犯谢安永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阜刑二初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止;追缴犯罪所得5704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刑执字第003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11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连刑执字第006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谢安永在上次减刑后,在现实改造中坚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罪悔罪,在平时劳动改造中能够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期间积极发言,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三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安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谢安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安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安永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旭明审判员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