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胡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明,胡凤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1134号原告:李英明,现住榆树市。被告:胡凤芹,现无下落。原告李英明诉被告胡凤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凤芹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英明诉称:黄文福与胡凤芹系夫妻关系。黄文福于2014年8月份因病去世。2012年4月21日,黄文福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黄文福及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未果。现原告李英明要求判令被告胡凤芹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被告胡凤芹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黄文福与被告��凤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8月1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0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黄文福的户籍于2014年8月29日因病去世在公安机关办理注销。2012年4月21日,黄文福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用于装修,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后原告多次向黄文福及被告索要上述借款未果。现原告李英明要求判令被告胡凤芹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诉来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原告李英明出示由被告签字的借条一枚、婚姻登记管理系统关于黄文福与被告胡凤芹的身份关系情况、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数据查询信息,以及证人李某的证言。上述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黄文福在原告李英明处借款并出具借据,是双方之间的真��意思表示,其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黄文福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偿还此款。该笔借款发生在黄文福与被告胡凤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用于家庭生活,故被告胡凤芹对此笔借款亦负有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因借据上没有明确约定,且原告自认没有约定利息,故关于利息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凤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英明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英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勋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人民陪审员  左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