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9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9000王国强与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强,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9000号原告:王国强,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郦军,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王国强与被告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国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国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