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杨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杨千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986号原告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罗城村。法定代表人周顺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千军,男,40岁,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湖北三和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亚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