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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连忠与李长臣、范道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忠,李长臣,范道星,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029号原告:王连忠,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玉,山东元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臣,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道星,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忠与被告李长臣、范道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