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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云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云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7刑初177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云汉,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北省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磁县。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11日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磁县公安局抓获,2017年7月1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磁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云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云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杜云汉在磁县磁州镇孟庄村“新艺网吧”上网时,将同在该网吧上网的郭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雅迪酷跑两轮电动车偷走,并将该电动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修理电动车门市的韩某。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杜云汉所盗窃电动车价值为24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盗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杜云汉进行处罚。被告人杜云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杜云汉在磁县磁州镇孟庄村“新艺网吧”上网时,将同在该网吧上网的郭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雅迪酷跑两轮电动车偷走,并将该电动车以120元的价格卖给了经营修理电动车门市的韩某。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杜云汉所盗窃电动车价值为2400元。2017年7月12日13时,公安机关将涉案被盗雅迪酷跑电动车追回并返还郭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盗人郭某陈述,2017年7月11日晚上10点多,我和朋友岳某到磁州镇孟庄村新艺网吧上网。当时我骑的电动车停放在网吧门口,拔了钥匙并上了电子防盗锁。到次日12日上午十点,准备走时发现电动车钥匙没有了,停在门口的电动车也不见了。我和岳某就查看了网吧的监控,发现是一个黄头发的年轻人偷走了。后发现偷我电动车的年轻人又来网吧转悠,我就和岳某去向那个年轻人索要我的电动车。他一开始不承认,我说我已经看了监控并报警了,他就承认了。警察来了后,他就躲在厕所里不出来,警察打开厕所门后,发现他从厕所窗户跳出去了,警察就从窗户外面把他抓住了。那个年轻人被抓后带着我和警察到固城村一个修理电动车的门市,把我的电动车找回来了。2、证人岳某所证事实与被盗人郭某陈述事实相同。3、证人刘某证明,2017年7月11日两个年轻人到网吧上网,后称在门口放着的电动车被人偷走了,经查看监控录像见有一个黄头发的年轻人在网吧门口把一辆橘红色的电动车推走了。第二天中午12点多,偷电动车的年轻人又来到网吧,我就告诉了那两个学生,那两个学生就报警了。然后两个学生就向���他们电动车的年轻人索要电动车,当时我也在场,那个黄头发的年轻人开始不承认,我就让他看了监控,他就承认了,警察来了后,偷车的年轻人趁警察和那两个学生说话的时候,就躲到厕所不出来了。警察打开厕所门后发现他从窗户跑出去了,警察在网吧外面抓住了那个小偷。4、证人韩某证明,2017年7月12日上午9点左右,我送孩子上学回到门市后,一个染黄色头发的年轻人问我是否收购二手电动车,我说收,我见男子骑的是一辆雅迪牌橘红色电动车,就问他想卖多少钱。男子说一百多元。我只有七十五元现金,男子说不行,我说给他手机转账行不行,他说没有手机,让我到门口借借。我从门口邻居那里借了一百元给他,他嫌少,又向我要了二十元,留下电动车和钥匙就走了。5、被告人杜云汉供述,2017年7月11日晚上,我到磁县磁州镇孟庄村��艺网吧上网,12时左右,我见电脑桌上有一个电动车钥匙,旁边没有人,我就顺手拿走了。过了一会儿,我拿着那个钥匙到门口按了一下电车遥控器,发现电动车就停在门外,就回到网吧继续上网。第二天早晨8点30分左右,我准备走时电动车还停在门外,我就用钥匙打开,骑着走了。路上我想起来固城路口有个卖电动车的,就到门市上那个哥哥说我有辆电动车想卖,看他要不要。他看了看我骑的电动车,问我卖多少钱,我说卖一百多元,他说他只有七十五元现金,我不同意,他说给我微信转账,我没有手机,我让他找点现金,他在门口借了点钱给了我100元,我嫌少,又向他要了20元,把偷来的电车和钥匙留下就走了。我花5元租了一辆出租车又回到新艺网吧上网,在吧台两个十五六的孩子朝我要电动车,我开始说没看见,那两个孩子说看了监控并报警了,我说别报警���,我把电动车还给他们,他们还是报警了,警察来了后,我就躲进厕所,警察找到厕所,我就从厕所窗户爬了出去想逃走,结果被外面的警察抓住了。6、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涉案雅迪酷跑黄色两轮电动车价格为2400元。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在卷,载明被盗现场情况。7、韩某对被告人杜云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郭某、刘某对被告人杜云汉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杜云汉对被盗现场及电动车指认的照片在卷。作案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在卷。电动车提取、领取证明在卷。8、被告人杜云汉(2015)磁刑初字第0020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5年11月11日被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云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9、社会调查及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杜云汉的基本情况及表现。���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云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被告人杜云汉曾因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云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足额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军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