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继峰与林连双、余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继峰,林连双,余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财保13号申请人:黄继峰,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现居住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林连双,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陵县船形乡水垄村茶山下07号。被申请人:余乐,女,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黄继峰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连双、余乐名下价值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黄继峰用其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湘B×××××)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继峰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黄继峰名下宝马牌小型轿车(湘B×××××)。二、冻结林连双、余乐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龙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