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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丽君与孙宝平、孙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君,孙宝平,孙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637号原告:吴丽君。被告:孙宝平。被告:孙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君与被告孙宝平、孙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荟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