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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家惠刘洪伟双辽市嘉乐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惠,刘洪伟,双辽市嘉乐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2778号原告李家惠,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西街铁西委*组。被告刘洪伟,男,56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被告:双辽市嘉乐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师平。原告李家惠与被告刘洪伟、双辽市嘉乐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家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利息7.2万元。2014年9月30日被告刘洪伟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3分,被告当天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双辽市嘉乐华工贸有限公司担保,并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若此笔借款刘洪伟偿还不上,由双辽市嘉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偿还。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被告始乡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计17.2万元。由被告双辽市嘉乐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给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家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王 玲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人民陪审员 :杨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