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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周小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刑初8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小红,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7)5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志强、肖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小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周小红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豫Q×××××的银白色奇瑞瑞虎汽车行驶至新蔡县106国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处,被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小红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8.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小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小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醉酒驾驶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查获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记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驾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平面图,、证人王某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小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小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