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彩琴与吴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彩琴,吴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邱彩琴,女,生于1975年10月09日,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吴建国,男,生于1989年05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彩琴与吴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邱彩琴于2017年04月204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0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建国外出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早已拆迁,其名下再无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经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龙审判员 毛建军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