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2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杜旺与杨丽娅、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旺,杨丽娅,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961号原告:杜旺,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杨丽娅,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杨红,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旺与被告杨丽娅、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旺的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杜旺负担。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