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郭银香与被告申宁丰、被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香,申宁丰,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5号原告:郭银香,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申宁丰,男,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负责人:杨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举,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负责人:程凤飞,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坪,男,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郭银香与被告申宁丰、被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银香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申宁丰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被告申宁丰不在户籍地居住,目前下落不明,案件材料及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向原告郭银香释明并送达缴费通知,要求原告郭银香缴纳公告费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被告申宁丰应诉,但原告郭银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亦未撤诉。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本案被告申宁丰目前下落不明,原告郭银香经本院释明并通知后仍拒绝缴纳公告费,属于对��身权利的放弃,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原告郭银香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黑长保人民陪审员 李鸿云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