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封中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25号罪犯封中华,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盐城市区。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五监区服刑。罪犯封中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4月24日释放。2014年11月1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10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封中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9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盐刑终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维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刑初字第0101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部分及原审被告人封中华的量刑部分。判裁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封中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认罪悔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履职认真,协助民警做好重点罪犯夹控。自入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鉴于该犯是二次故意犯罪,可以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中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封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封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其二次故意犯罪和改造情况,对减刑幅度予以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封中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