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贞子、祝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祝玉霞,张贞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23号原告:于某,男,200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区。被告:祝玉霞,女,195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台区。被告:张贞子,女,1946年2月1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九台区。于某与张贞子、祝玉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于某负担。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璐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