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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继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921号之一移送机关沂源县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沂源县。被执行人李继开,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和实际到银行冻结、扣划,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