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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如苏力萨伊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如苏力萨伊木,乌鲁木齐市鑫好运捷运输有限公司,和田市苏里坦货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7民初1568号原告:陈建军,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现租住于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敏燕,新疆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25号。联系电话:0991-295****。公司负责人:宋保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如苏力萨伊木,男,维吾尔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住和田市。被告:乌鲁木齐市鑫好运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青新二巷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金霞,该公司经理。被告:和田市苏里坦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伊力其乡土万阿热勒村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麦和木提·阿力木江,该公司经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如苏力萨伊木、乌鲁木齐市鑫好运捷运输有限公司、和田市苏里坦货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陈建军于2017年10月24日因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送达地址,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456元,由原告陈建军承担。审 判 长 木合亚提代理审判员 唐 慧 春人民陪审员 张 卫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加呢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