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1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禹小娟与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希尔顿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小娟,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希尔顿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276号原告禹小娟,女,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希尔顿酒店,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2号1幢1单元10101室。负责人王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小娟与被告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希尔顿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高新希尔顿酒店亦对雁劳仲案字[2017]64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