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明猛申请执行刘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明猛,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焦明猛,男,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鑫,男,住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焦明猛申请执行刘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刘鑫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焦明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刘鑫应继续向申请人焦明猛给付工程款91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