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如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10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如根,男,1952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临海市。2017年1月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如根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祖某出庭,指控:被告人王如根应临海市杜桥镇上墩头村上届老年协会会长的要求到老年协会上班,负责老年协会活动场所开关门、打扫卫生、烧开水、收取桌板费等工作,收取的费用中的30%作为其工资,剩下的70%上交至老年协会。从2016年2月份开始,王某1、王某2等人在该老年协会活动场所陆陆续续进行捺六名赌博,直到2017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王如根向赌博人员抽头,每场抽取人民币20元至100元左右,共抽头人民币5000元许。在此期间,村里造祠堂等做戏做了十九天,做戏期间老年协会活动场所都有捺六名赌博,被告人王如根每场抽取人民币200元,共抽取人民币7000元许。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如根共抽取人民币12000余元。2017年1月4日,被告人王如根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如根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如根具有坦白、退出犯罪所得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如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如根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如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如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公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陶开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