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丹东静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福江、国营宽甸满族自治县黎明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东静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福江,国营宽甸满族自治县黎明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丹东静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汤街2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李良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嘉,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金汤街2号。法定代表人:姜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民利,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福江,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被执行人:国营宽甸满族自治县黎明林场,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崔勇,该林场场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静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泓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福江、国营宽甸满族自治县黎明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静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丹东静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士伟执行员 尚洪飞执行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