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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张晓娟、张冬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张晓娟,张冬成,占腊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88066667-8。负责人:韩俊新,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晓娟,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张冬成,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占腊美,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与张晓娟、张冬成、占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行撤销本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长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