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6319号原告: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冯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娟,现住重庆市。被告:张忠,现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定于2017年10月24日16时30分在本院320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伊犁佳格思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