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书军、河北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书军,河北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冲,李瑞平,师志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00-4号申请执行人:郭书军,男,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河北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19层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449496-2。被执行人:刘冲,男,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瑞平,女,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师志书,男,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书军与被执行人河北紫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河北紫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刘冲、李瑞平、师志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