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杨石臣申请执行张新民、郑兆坡、郑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石臣,郑兆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石臣,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兆中,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关于杨石臣申请执行郑兆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兆中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6615635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994.1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兆中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661563510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