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傅健强与文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健强,文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413号原告:傅健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文艳刚,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现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健强与被告文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冬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