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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雪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7113号起诉人姜雪琴,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守利,北京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姜雪琴(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马玉红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起诉人马玉红被监禁于湖南省长沙监狱内服刑。起诉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应到起诉人住所地起诉。起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市,不在雨花区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姜雪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