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亚萍与施洪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萍,施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萍,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生,住大丰市。被告施洪飞,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大丰市。申请执行人陈亚萍与被执行人施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亚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施洪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亚萍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花剑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