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何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7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州中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161080945Q。法定代表人陈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鄢小伍,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柯,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何某某,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诉被告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细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