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牛鹏与路保国、乔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鹏,路保国,乔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415号之一原告牛鹏,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孙文颖,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保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乔红新,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鹏与被告路保国、乔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路保国、乔红新的房屋(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号),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路保国、乔红新的房屋(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号)一套;二、查封原告牛鹏提供的担保物房屋(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