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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牛鹏与路保国、乔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鹏,路保国,乔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415号之一原告牛鹏,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孙文颖,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楚成良,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保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乔红新,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鹏与被告路保国、乔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牛鹏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路保国、乔红新的房屋(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号),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路保国、乔红新的房屋(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号)一套;二、查封原告牛鹏提供的担保物房屋(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号)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