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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刘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云埔一路9号自编1栋自编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778090XL。法定代表人:李远峰。委托代理人:郑子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大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5035元,2017年7月6日立案后,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仅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大军名下车牌号为粤L×××××的汽车一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志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