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佰平、肖君芳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佰平,肖君芳,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土龙,杜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59号申请人: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龙腾盛世4号楼3单元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卫爱玲,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嘉禄,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佰平,男,汉族,1961年5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张家滩镇母生行政村苏家岭村009号。被申请人:肖君芳,女,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张家滩镇母生行政村苏家岭村009号。被申请人: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50号昌茂花园龙发区4栋13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土龙,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吴土龙,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丰富路139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杜立祥,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滨海大道288号东方洋大厦601房。申请人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佰平、肖君芳、海南国运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土龙、杜立祥银行存款276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刘佰平、肖君芳的财产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华银信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佰平位于太原市解放南路338号81幢1单元1层2号(房产证号:S2011109**,如上述产权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位于太原市南沙河南沿岸300号1幢1单元12层1202号A户(房产证号:S2011109**,如上述产权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如本裁定第一条中所述财产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肖君芳位于太原市复地路6号19幢102号、103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如本裁定第一、第二条中所述财产仍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刘佰平×××号、×××号、×××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如本裁定第一、第二、第三条中所述财产仍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肖君芳×××号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