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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9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生珍与张柏枝、张竹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珍,张柏枝,张竹青,张立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100号原告:刘生珍,女,193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柏枝,女,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竹青,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立群,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原告刘生珍与被告张柏枝、张竹青、张立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生珍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珍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42元,由原告刘生珍自行负担(已付)。审 判 员  马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仕伟书 记 员  冯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