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铜陵县天门镇陈娟轮胎修理部、周腊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县天门镇陈娟轮胎修理部,周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天门镇陈娟轮胎修理部,工商登记经营场所为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牌坊头,实际经营场所为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民福村座10号。经营者:陈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周腊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天门镇陈娟轮胎修理部与被执行人周腊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