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系金昌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法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90000元、诉讼费1630元,合计91630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徐发光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