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蔡之松、蔡之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之松,蔡之强,蔡之龙,何小玲,简德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之松,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蔡之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蔡之龙,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新县。被执行人:何小玲,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简德爱,女,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之松、蔡之强、蔡之龙与被执行人何小玲、简德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以(2017)赣0921执保35号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小玲、简德爱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现因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小玲、简德爱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西)代书记员 余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