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合江县德胜门业销售中心与徐盛禄又名徐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德胜门业销售中心,徐盛禄又名徐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297号原告:合江县德胜门业销售中心,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牛建司底楼24号门市。经营者:李德胜,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被告:徐盛禄又名徐玲,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原告合江县德胜门市销售中心与被告徐盛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与本案被告徐盛禄达成庭外民事调解协议,遂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江县德胜门业销售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合江县德胜门业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