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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文峰与谢沁、钟昌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峰,谢沁,钟昌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1338号原告:吴文峰,男,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谢沁,女,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告:钟昌盛,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峰与被告谢沁、钟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协议,且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故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此为已减半收取之费用),由原告吴文峰负担。审判员  曾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