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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富荣与左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荣,左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富荣,身份证号342501196301261054。被执行人左金花,身份证号34260119710415024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执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左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金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金花在中国银行18724025609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