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富荣与左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荣,左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富荣,身份证号342501196301261054。被执行人左金花,身份证号34260119710415024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执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左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金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金花在中国银行187240256099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昌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