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577号原告:曹某,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银,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曹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照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