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维寅、韩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维寅,韩月伟,王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63号申请执行人:韩维寅,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韩月伟,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会琴,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维寅、韩月伟与被执行人王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