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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韩维寅、韩月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维寅,韩月伟,王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063号申请执行人:韩维寅,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韩月伟,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王会琴,女,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维寅、韩月伟与被执行人王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