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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胡雅惠与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尹生林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雅惠,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尹生林,钟林敬,马建存,曾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胡雅惠,女,汉族,1964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尹生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尹生林,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被执行人:钟林敬,女,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马建存,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曾广兰,男,汉族,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雅惠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沙新能源有限公司、尹生林、钟林敬、马建存、曾广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